完善管理制度做好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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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唐子安

化妆品质量安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原料、工艺设计、技术要求等的合规性,更取决于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执行的规范性,以及生产过程管理的严谨性。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今年1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第六章“生产过程管理”共11条,主要内容涉及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根据生产计划下发生产指令及领取物料、生产前开展状态确认、生产期间使用物料标识、生产过程应具备规程控制并有效实施、生产记录要求、生产后物料平衡控制,以及生产后清场、退料、不合格产品控制、产品放行管理等。

生产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管理要求

《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工艺规程是产品配方设计、工艺标准和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的汇总,是企业指导生产的主要依据和技术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是指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用来确保每个员工正确、及时开展质量活动并遵守相关流程。

企业应具备产品生产工艺验证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工艺应当明确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关键控制点。同时,主要生产工艺应当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企业应保存验证计划、方案、记录及验证报告。对验证结果超出预期的,应确定调整措施。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改变时,应开展再验证工作。

生产记录管理要求

《规范》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生产指令、领料、称量、配制、填充或者灌装、包装、产品检验以及放行等内容。

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管理制度,要求各生产环节操作均予以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化妆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生产指令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关联的唯一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生产记录应与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相关内容相匹配,记录生产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清场情况、物料平衡情况等;记录应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记录内容如有修改,应保证可以清楚辨认原文内容,并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注姓名和日期。

物料平衡管理要求

《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生产后检查物料平衡,确认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超出限度范围时,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物料平衡是指产品、物料实际产量或者实际用量及收集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者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以允许的偏差范围。物料平衡与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及生产成本控制息息相关,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生产物料平衡管理制度,确认关键工序生产后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称量、配制、填充或灌装、包装过程等均须在生产记录中体现本工序的物料平衡限度,以便及时发现偏差。

在生产过程中,如有超出生产工艺规程设定限度范围的物料平衡异常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生产负责人和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物料平衡异常过程及数量,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生产结存物料管理要求

《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将生产结存物料及时退回仓库;退仓物料应当密封并做好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结存物料退库管理制度。生产人员应按照生产指令,核对生产过程剩余物料品名、数量等,并填写退料单据;结存物料退库应复原包装,封严封口,贴上封条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品名、批号、规格、退料量及退料原因。质量管理人员应对生产结存物料退库予以核查确认。对领用的尚未开封的物料,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封口是否严密、数量与生产指令上的领量、用量是否相符,确认该物料未受污染;对已开封使用的物料,检查其开封、取料等是否均在与生产环境要求相适应的区域内操作,数量与生产指令上的领量、用量、余量是否相符,确认剩余物料未受污染,做好密封及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如果对剩余物料的质量存有疑虑,须进行取样检验,确认剩余物料无污染后方可退库。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合格退仓物料进入库房后,应放置在单独的货位,注明品名、批号、规格、退料量等信息,保证该物料优先出库使用;不合格物料退回仓库后,应放置在不合格区内,按不合格物料处理。

不合格品管理要求

《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

不合格产品主要指入库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销售后退回验收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待出库期间出现的库存不合格产品、监管部门公布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或通报禁止销售的化妆品。企业应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严格管理,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标识,存放于不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应设专人、专账管理。

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分析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不合格因素可以消除的产品,可进行返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应销毁处理。

不合格品的返工、销毁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对于需销毁的不合格品,应填写销毁记录,注明品名、规格、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数量、销毁手段、销毁日期等,并由销毁人、监督销毁人、企业负责人签名。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半成品使用期限管理制度。半成品使用期限设定应有充分依据,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半成品,应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留存记录。

产品放行管理要求

《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产品放行需要对产品及其生产检测全过程进行评价,仅依靠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不够的,产品质量评价相关部门(质量部门和生产部门等)均应承担起相应职责,将正确可靠的信息、决议和评价传递给质量安全负责人。因此,企业建立的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职责和程序,以保证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够准确无误地进行放行决策。

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具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采用合格标记形式的,应载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生产部门负责人资质和职责要求

化妆品质量安全既受生产原料、设备、环境等因素影响,也受生产者行为影响。做好生产过程管理,关键在人。《规范》对企业生产部门负责人资质提出要求,即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同时,《规范》规定了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二是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三是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四是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五是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化妆品最新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贯彻执行。具体来说,要熟知拟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与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严格按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制定的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组织和管理生产全过程,在动态生产中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实践考核,确保一线操作人员掌握岗位相应制度、规程、关键参数,并落实到位;要督促一线操作人员及时填写生产记录,动态抽查填写生产记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保证生产记录的可追溯性;要对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和各工序环境指标做好监控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满足生产品种、生产规模需求,保证其正常使用、清洁维护到位。

今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企业应对照《规范》的具体要求,完善厂房、设备设施建设与改造,尽快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规程及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质量的长期稳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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