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根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蒙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高岭土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从事露天高岭土矿的生产作业及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本矿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3、矿领导、副部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员、安检员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中心安排的外委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4、洒水车司机、液压挖掘机司机、自卸卡车司机、机修工、装载机司机、电工、电焊、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外委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外,还要参加本矿的安全教育培训。
5、对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要使其掌握金属非金属矿的法律、法规、矿内管理制度和高岭土的安全知识;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内容外,必须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6、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24小时。
7、新进露天高岭土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72小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职工培训以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10、矿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监部负责,具体职责为:
(1)负责本矿生产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实施记录。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人员、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费用等事宜。
(2)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选用适用的文字、图片、影视等安全技术培训资料。
(3)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必须有职工培训考试卷。
(4)负责本矿矿领导、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的调查和外培计划的上报工作。
13、对各位员工及施工队要做好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其它协调工作。
14、矿长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年x月x日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