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通知》还要求,法定代表人依法应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配备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财会人员与举办者实行亲属回避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从事高考艺体培训的机构办学场地要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此外,举办者应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存不低于30万元的开办资金。(南昌日报记者邬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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