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关于做好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平区制定了《和平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办理指南》,全文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和平区区域内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有意向继续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双减”政策要求的机构。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注销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理地点:区审批局三楼5号综合接件窗口咨询、)
第二步:注销(变更)相关企业法人信息
(办理地点:区审批局二楼企业开办服务专区29-34窗口咨询、)
第三步: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需提前到民非登记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开具验资报告介绍信及咨询申请民非登记等相关事宜)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同第一步)
第四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同第一步)
以上流程为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办理流程,可登陆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区行政审批局窗口现场办理。为缩短整体办理时限,各培训机构要做好统筹安排,可同时启动财务清算审计、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及清算组成员备案等工作,提前准备各阶段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一)注销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天津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申请表(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注:(1)符合教育主管部门“双减”政策要求且办学规范(主要指:证照齐全,培训条件达标,培训内容、时间及方式合规,从业人员资质合规,预收培训费已纳入监管且风险可控,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申请表内加盖公章并明确备注“同意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办理地点:和平区教育局办公室咨询)
(2)申请表中终止原因表述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40号)要求,我单位自愿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并保证现有培训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不减损,教育教学质量不下降,原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为……;重新登记后拟开展的办学内容为……;
(3)办学内容规范为小学或初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道德与法治,严禁超出范围进行填报。
2、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注: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关于同意学校终止的决议,含时间、地点、参加人等,附所有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及监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
注:《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对自营利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注销办学期间的自身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公司净资产不得为负值。报告应主要反映学校的债权债务、剩余净资产情况、剩余资产的处理方案等内容。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统一模板)
5、学校剩余财产处置报告(统一模板)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注:需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副本上应有相应年度的年检合格记录。
(二)注销(变更)相关企业法人信息申请材料及要求
1、企业注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以企业注销一次性告知书为准。营利性机构注销的,应首先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并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天(公告期内可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可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注销一网通”栏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及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和办理企业注销,也可到企业设立帮办窗口办理;
2、企业变更。需变更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内容和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培训”“学校”以及其他表示培训业务特征的字样。
(三)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天津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注:(1)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书,原则上不改变原来名称字号。名称规范组成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天津市和平区XXX培训学校或天津市和平区XXX培训中心;
(2)提供企业注销证明或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学校章程(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3、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注:(1)提供教师名单、个人情况登记表及相对应培训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2)提供财会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个人情况登记表。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注:(1)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提供验资报告;
(2)属捐助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注:(1)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应写明办学场所具体地址、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平米,需标明租赁用途是用作教育培训,租赁期不少于2年。房屋属性应为商服用地、办公、商用或者非住宅,不得使用转租房、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2)办学场所平面图。应具有相对完整的办学区域,不得跨楼宇设置,图中应准确标注平面布局及各区域用途;
(3)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四)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1、登记申请书
注:(1)信息填写齐全,前后一致,不违反逻辑;
(2)名称规范为天津市和平区XXX培训学校或天津市和平区XXX培训中心;
(3)举办者可以是一个法人单位或自然人,自然人应为两人以上。(举办者如果是两人,两人不能是夫妻)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注:提交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章程草案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完理事会后提交,章程草案包括章程及章程核准表,章程核准表应填写完整,前后保持一致,到会的人数与赞同人数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按表格要求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注:包括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信息应填写完整,按表格要求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应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5、验资报告
注:凭介绍信,免费到指定银行开具验资报告。
6、场所使用权证明
注:提供租用合同,租赁期一般情况下应在1年以上,后附产权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原在和平区教育局备案的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凭教育局备案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书、分公司注销或变更证明及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办理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依规登记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终止,也可变更为面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或变更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变更为面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相对应培训层次的教师。变更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按照原审批标准进行,待新标准制定后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重新审核。
来源: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