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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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孩子在体育培训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且存在发生事故责任区分难的问题。市场繁荣的背后是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教学资质鱼龙混杂,师资力量得不到保证,且行业缺乏统一标准。

据了解,目前体育培训市场上,非专业人士从事体育培训工作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前,体育培训主要集中在短期内教授孩子一项体育技能,对老师的资质和场地的要求,并没有统一标准。“很多业内人士吐槽,几个退役运动员或者体校毕业生,攒个班,弄块场地就能开课,有些之前从事的行业甚至完全跟体育教学项目不搭边,花里胡哨的从业证书,听着唬人,实际上毫无含金量。”

当前体育培训行业,众多教练员其实并不具备具有行业公信力的职业认证证书,多数体校学生摇身一变成为了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权威教练员、曾经只是练过体育的人进入社会就冠以“经验丰富”的头衔……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整个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未能落实到位。或许上述从业人员具备着相关理论知识,但懂得知识与懂得教授知识是存在于两个维度的,“自己懂但是教不明白”的现象在各个行业中屡有发生,体育培训作为正处在高速发展状态的主流行业,必须尽早重视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与一般学科教育相比,体育培训现阶段课程研发力度薄弱,并没有系统的课程体系,行业内各行其是,不乏赚快钱的充斥其中。虽然短时间内可以提高孩子的运动技能和成绩,但从长远来看,对孩子身体以及运动乐趣的维持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3月9日,中消协发布《年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认为,自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陆续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开展市场整顿行动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总体上得到了明显提升。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配套滞后、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疫情和行业政策冲击以及消费者缺乏理性消费意识等,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侵权多发、消费维权困难等现象仍然存在。

《报告》指出,当前校外教育培训行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合同纠纷多。培训机构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条款。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消费者合同意识淡薄,甚至不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或者销售人员代替消费者签订合同。

二是售后问题难解决。售后服务渠道不畅通,有些培训机构特别是线上培训机构不重视售后服务,在消费者付费后“失联”;部分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关门跑路、拒绝或拖延退费、设置苛刻退费条件等;部分非学科类机构假借“双减”政策,关门停业,拒不退款。

三是虚假宣传手段多。虚构学员培训案例、师资力量和培训效果,编造消费者评价数据;夸大培训机构实力,实际教学质量与体验课、试听课质量相去甚远;部分培训机构为售卖课程,刻意隐瞒部分职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限制,诱导消费者缴费,甚至消费者提出质疑后,承诺可以帮其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

四是预付式消费风险大。一些培训机构以折扣优惠诱导收取大量预付费,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倒闭、跑路后预付费用难以追讨;部分培训机构为规避“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的规定,采取买3个月赠3个月课程、分班次付款等方式,变相提高单次课程和总的培训费用;有的预付费用时被诱导办理“消费贷”,机构关门后无法上课却仍需按期还贷。

《报告》认为,当前校外培训作为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补充,仍有强大消费需求,随着相关政策逐步落地,行业调整伴生的消费风险还会陆续释放,强化校外教育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引起高度重视。

体育培训市场的种种隐忧,推动了对其规范管理的势在必行,繁荣之下,大棒随之来临。

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提出要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中对场地、设施、课程、从业人员资质、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解决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的问题,在从业人员要求方面,《规范》明确指出,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强调,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不过,体育课外培训门槛的提高,意味着教培机构转型体育培训行业难度的增加,对投资者而言,依靠资本挣体育培训快钱的时代或许尚未开始就已经落幕,想吃体育培训的饭,必须有真功夫。

而业内对强监管政策的出台也持欢迎态度,认为其推动了体培市场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本质上是对脚踏实地做体育培训从业者的一种保护。

除了师资问题外,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其他岗位也应设置相应职业认证或考核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巩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经研究,决定于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回头看”工作,主要抓“七看”,其中“第五看”着重   一是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各学科、各年级作业比例结构,确保作业总量合理。严禁给家长布置作业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擅自增加或推荐教辅材料。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   二是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每周至少安排一天无书面家庭作业;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通过控制作业总量,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小时、初中生达到9个小时。   三是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四是加强课程作业指导。教师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坚持作业全批全改、及时反馈。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科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业分析诊断。   五是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引导学生放学开展各类体育和艺术课外活动、阅读活动、家庭劳动。推进研学实践教育,丰富青少年课余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和网络,预防和解决网络沉迷。

在如何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鼓励学校统筹实行教师弹性上下班、调休等措施。   二是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供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辅导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三是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以聘请退休教师、退役运动员、志愿者,以及艺术团、歌舞剧院演员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提供课后服务,还可以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卓越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科普基地、非遗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开展学生校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向学生免费开放。如课后服务仍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优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四是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通过“网络大课堂”和“互联网+教育”大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专题资源和学科资源,发挥名校网络课堂、名师网络工作室、网络学习空间等作用,组织优秀教师向学生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

天津市率先出台了《天津市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标准》由天津市体育局会同市教委联合制定,进一步规范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组织机构设置、办学资金及经费保障、培训材料、从业人员、培训行为、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收费管理等方面标准,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威海市印发了《威海市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机构设置、章程和管理制度、培训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标准。

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威海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面向义务阶段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登记的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文件明确了中小学校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联系业务主管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法建立监事(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培训场地的楼层应设在5层及以下

培训机构应当拥有相对独立的且避开影响学员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开办培训场所;以租用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2/3,团体类体育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场地的楼层应设在5层及以下,不得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他经营场所共用同一个场所。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场所的出入通道及用于培训、学员活动、招生咨询等重要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教练队伍不得少于2人

根据该标准,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练队伍,一般不得少于2人。其中签订1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教练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聘任在境内的外籍教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明材料,严禁聘任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课程内容的难度进度应与培训对象年龄、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用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运动伤害。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培训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长治市印发了《长治市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标准》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关停、注销工作规程,设立“双减”专办工作窗口,对已关停机构提供“一站式注销”服务,并全程跟踪,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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