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的通知
《江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政策图解
一、出台背景
现行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合格证制度,均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规则,由企业、院校、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及评价考试,所发证书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为提高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性及绩效,提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及评价考试的真实性和含金量,引导全社会有效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江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15条,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专家(以下简称“社会监督专家”)的定义;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范围;社会监督专家征集、任用范围;社会监督专家任用条件、程序;社会监督专家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社会监督专家劳务费标准、资金支出渠道;社会监督专家任期、终止任用情形;社会监督专家会议制度、专家信息库管理及文件有效日期等。
三、主要说明
(一)“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专家”是指在市县两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对职业技能(包括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的培训、评价(含考核、考评、竞赛、认定、单位自主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的个人或单位代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职业培训学校、技能等级培训评价或认定组织、课程标准项目培训机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机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工作室等。
(三)社会监督专家的征集任用、政策培训、终止任用及专家信息库管理均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社会监督专家的工作纪律。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时,不得单独开展监督活动,不应引发现场纠纷,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反映,反映问题客观、公正;不得借社会监督专家身份谋取利益或干扰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监督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性的财物;不得以社会监督专家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评估职责为由从事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监督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时,如因工作冲突无法参加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选派部门。
本制度自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2月14日。
政策咨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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