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应以本机构名义缴纳。申请资质时,1名技术人员仅可计入1个专项资质类别,其中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人员可计入2个不同专项资质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按山东细则,申请资质时,1名技术人员仅可计入1个专项资质类别。若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节能、主体这3项专项资质类别,机构人数保底就需要55人,再加个地基专项就需要70人。中小机构或将更加举步维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个人于年8月31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并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张毅、戚爰谦,联系-,邮箱:sdzljd_zy
shandong.cn。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3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应以本机构名义缴纳。申请资质时,1名技术人员仅可计入1个专项资质类别,其中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人员可计入2个不同专项资质类别。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三)申请资质所对应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上述材料应按照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要求分别提供。
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机构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第十条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资质标准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材料审查符合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家评审通知。专家评审组应当在通知发出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同一检测机构取得多个专项检测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时间应与首次取得资质证书上的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原检测档案资料应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申请多个检测场所的,其检测场所地址应在同一个设区市内,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同一检测项目不应重复设置检测场所地址。每个检测场所地址应设置检测项目所需的固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报告批准人,满足检测项目收样、检测实施和报告出具的全过程控制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核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对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动态管理,以确保人员职业能力持续符合岗位要求,评价记录资料应存入人员档案。
检测人员所从事的专项资质试验工作类别不得超3个。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专项资质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保证见证取样检测项目送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建设单位不应跨设区市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将检测业务合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建设单位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价格签订委托合同。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检测机构测算各类检测项目的检测成本,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见证取样检测活动宜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真实、可追溯。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项目和单位,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接收手续。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出现以下情况时,检测机构不得按见证取样试样予以受理: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
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完成检测业务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纸质版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当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有注册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有注册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检测专用章和见证取样专用章的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鼓励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