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周宁)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披露了江西中铁捷克姆桥梁设备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的相关处罚信息。
(图源: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详情显示,江西中铁捷克姆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为依法获准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于年01月11日登记,登记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xxx,经营范围包括桥梁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钢结构建筑等,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公司总经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组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另案处理),全面负责主持公司行政、经营及管理工作,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为0.5%。
江西中铁捷克姆桥梁设备有限公司年2月起在舟山租赁某舟山分公司金塘预制场场地和上海某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图公司)的机械设备等用于甬舟铁路项目导管架加工制作及临时钢结构加工(以下简称:捷克姆公司金塘项目),捷克姆公司工会主席、安全总监汪某任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在舟山金塘项目的全面生产,系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
捷克姆公司“11.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直接原因是张某某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另案处理),在未得到指挥信号的情况下,操作的履带起重机大臂右回转,导致1.8米外径钢管陆侧端向北偏东位移过大。最终致使王某某被1.8米外径钢管撞击后挤压,造成死亡。张某作为本次起重机吊装作业组织人员,未履行现场指派人员工作职责,未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指挥人员参与起重机指挥作业,张某违章指挥,在其本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指挥)证书情况下,而指挥起重机吊装作业。间接原因是捷克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指挥作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履带起重机,未有效组织起重机作业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无异议、无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且已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予以妥善处理。
同时查明,捷克姆公司于年02月05日与某舟山分公司签订了《金塘预制场场地租赁、吊装合同》,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间造成的自有人员、第三方及机械设备等安全事故由捷克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于年2月23日与某图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其中包括肇事的t和t履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条款约定某图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提供机械设备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机械设备经国家相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某图公司负责。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t履带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仅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及企业内部委托的第三方自检等不适用金塘预制场钢管堆场,属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状态,且事故现场勘查该起重机的回转防误操作按钮失效,事后整改退场离开舟山。
同时还查明,t履带起重机由安徽省蚌埠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3日发布的通知公告《关于冒用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名义出具虚假报告的申明》显示为虚假报告,且蚌埠市无“安徽省蚌埠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机构,故该起重机均属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状态,事后整改经检验合格继续使用。
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万元;2、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万元。综上所述,处罚款共计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