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培训机构防疫规程制定师生分期分类

2月10日,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要求培训机构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担任组长。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师生分期分类复工复学方案,不得允许教职员工带病复工、学员带病复学,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员的网络教学、补课或退费等工作。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

落实“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根据《工作规程》,培训机构要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担任组长,并落实“四个到位”:人员管控到位、防护用品到位、防控责任到位、防控措施到位。有多个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每个教学点须确立防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工作规程》要求培训机构应制定和完善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学准备工作方案,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完善并实施五项制度:防疫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向属地教育部门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员健康状态监测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通风和消毒制度。做好学员健康管理、因病缺勤登记及追踪、复课证明查验、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等工作。

《工作规程》提到,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培训机构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建立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卡

摸清师生返校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

《工作规程》要求培训机构要针对教职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讲、知识宣传和防控技能培训,提高教职员工自觉防控的意识和能力。在全市中小学开学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面授等教学活动和其他线下聚集性活动。全市普通中小学开学后,须经过属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能开展线下培训业务。

此外,培训机构要配备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仪、口罩、消毒液、洗手液或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设置相对独立的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教职工、学员及家长。

同时,培训机构应建立教职员工和学员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摸清师生底数,组织教职员工和学员填报《教职员工及学员健康信息采集表》,完成《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和学员情况统计表》。建立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卡,内容至少包括:师生返校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密切接触者身体健康状况、返校前14天内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是否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等。

培训机构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师生分期分类复工复学方案,不得允许教职员工带病复工、学员带病复学,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员的网络教学、补课或退费等工作。

保持空气流通

通风条件不良的教室、活动室等暂不使用

在复课复训后防控措施中,《工作规程》指出,培训机构要保持空气流通,开窗通风,无学员或温暖季节培训时,实行全日开窗;寒冷季节有学员时,可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开启教室和走廊的门窗换气,每日至少开窗2次,每次30分钟以上。通风条件不良的教室、活动室和办公室等暂不使用。严格执行消毒规程。

此外,进入机构的员工、学员及家长等所有人员均须经过体温测量,体温正常方能入内,并佩戴口罩。禁止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的人员进入机构。特别是在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办学的机构,对出入机构人员应使用消毒剂对其手进行消毒,注重对反复进出机构人员进行消毒和测量。

如发现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和异常情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其带到观察室(相对独立的隔离房间),向机构疫情联络员报告,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配合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对不遵照规定擅自提前开课、复训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而擅自开展现场培训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将机构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隔离的教职员工和学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瞒报、缓报、谎报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张瑾

编辑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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