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管局开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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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家药监局陆续修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一系列新制度实施,对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为了切实提升省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深化主体责任落实,7月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举办了第一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班。全省共余名化妆品生产质量相关监管与企业人员参加培训。

省药品监管局此次开展的培训不仅立足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解读,同时也结合了实际案例讲解。它就今年化妆品重点监管工作和重要意义作阐述,全面分析总结了近年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监管形势和工作开展情况,向全省化妆品监管和企业人员提出了严防、严控、严管化妆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民众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期望。

关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范》对化妆品行业上游生产者的违规查处将更为严厉,其不仅要求企业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所以各大化妆品企业应变挑战为机遇,在造福广大消费者同时,为企业的发展赋能、储能、增能。通过学习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进化妆品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切实提升化妆品监管能力,确保新旧法规平稳过渡,从源头把好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关,共同促进全省化妆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康信研究院温馨小提示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1、自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自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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