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评价可以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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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62号),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申报工作,对经规范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全市技能人才数据库,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前对职工组织有关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企业申请开展自主评价应具备条件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的企业。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比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能落实相应薪酬福利等待遇。3.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4.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且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题库、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等硬件条件。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6.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二评价范围、标准(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社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其中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评价范围。各企业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二)评价标准1.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2.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3.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评价。4.对既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市人社部门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确定评价等级,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三评价对象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应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审核推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认定等级

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现情况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

五申请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南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备案审核、专家考察评估等流程,企业申请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由市人社局备案确认,向省人社厅报备。企业同时申请开展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由市人社局审核后,统一报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经报备编码后由省人社部门备案确认。经备案的企业纳入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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