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老师离职后开办补习班,是否需承担

一、案情简介

董某是某培训学校教师,年1月进入该培训学校工作,从事专职教师岗位,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董某在培训学校工作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不得从事与培训学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业务。如董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全额返还培训学校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培训学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董某于年12月31日离职后,与人合办课外培训班,抢夺培训学校既有生源,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培训学校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从事与申请人有竞争性的培训业务,并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万元。

董某抗辩称,其不掌握培训学校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而且竞业限制补偿数额与违约金数额不成比例,显失公平,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培训学校为证明董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提供了以学生家长身份与员工沟通课程辅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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