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4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13号)要求,有序推进我区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下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特制定如下申请指引:
一、基本要求
(一)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
(二)已在南岸区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在南岸区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从事证照载明的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已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在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且实际从事证照载明培训项目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上述机构拟继续开展相应培训活动、同意接受第三方资金监管、符合相应设置标准、承诺不开展学科类培训,可向区教委申请取得办学许可。
二、基本程序
(一)取得核名
1.非营利性机构。在区民政局取得南岸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名称预审证明(体育类可以为俱乐部)。
基本格式示例:重庆市南岸区+字号+艺术(科技、体育)培训中心,如:重庆市南岸区康美艺术培训中心。
2.营利性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后缀可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格式示例:重庆市南岸区+字号+艺术(科技、体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如:重庆市南岸区康美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注意: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申请办学许可
按照附件2要求的材料准备妥当后,向南岸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
(三)完成登记
取得区教委批复文件后,申请人根据办学性质向区民政局或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四)开设预收费监管账户
取得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填报
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函,并到指定银行开设预收费第三方监管账户,存入核定的最低余额(最低30万元)、转入剩余预收费,持相关银行资金资料到区教委领取办学许可证。
(五)入驻监管平台
完成上述事项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预收费监管要求在南岸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建立并完善机构信息、课程信息、教师信息,相关信息经审核对外发布后即开始正常售课。
三、文件依据
(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6号)
(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9号)
(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函〔〕16号)
(四)《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36号)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79号)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13号)
(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教民办〔〕18号)
(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教民发〔〕22号)
附件:1.南岸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2.重庆市南岸区民办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书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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