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事关咸宁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香城都市报新闻-

年1月7日,咸宁市发改委、咸宁市教育局、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咸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咸宁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全市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切实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有效减轻学生教育支出,助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号)文件精神,通过成本调查测算,按照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科目

本文件适用主体为咸宁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科目内容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标准课时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课时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三、收费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销售休息日、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年修订版),并与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

3.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收费模式。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连同监督举报电话在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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