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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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三条市人社局是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报备,备案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

(三)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管;

(四)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评价机构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备案核准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三)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案制定、认定实施和证书核发等工作;

(四)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管控,保证认定质量;

(五)妥善处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举报。

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是: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自行设计,按全国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可颁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书信息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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