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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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查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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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指引》的适用对象包括,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指引》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设施条件、从业人员、教学要求及培训材料、审批登记、资金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引导机构合法合规设置,着眼解决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小、弱、散’现象,拥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浙江省文旅厅在政策解读中称。

相比年10月22日的征求意见稿,试行的《指引》文件就机构的审批登记有所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浙江省最新发布的试行文件中,审批登记由“办学许可证”变为“审核意见书”。即举办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指引》强调,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关于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各地要求不一。

在浙江省、天津市、安徽省出具的的试行文件中,针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未有“办学许可证”等相关字样。但天津市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明确要求“具有办学许可证”。

江苏省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许可证书”的字样。即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含线上)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办法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颁发许可证书。

资金监管方面,《指引》强调,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指引》还指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资金统一纳入省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这意味着,无论是学科类还是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可任意处置使用学员预付费。因此,卷款跑路、激进型机构大规模投资扩张等情况,或将得到有效遏制。

此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数量上,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关于培训场所,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教学要求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指引》自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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