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林信群马阳构建十四五深圳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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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信群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阳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我国高技能人才缺口很大,在大力倡导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更多更快地培训高技能人才,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圳“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我市职业技能训练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年就推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职业训练法规《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实施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十四五”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深圳职业技能训练发展方向,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促进深圳职业技能训练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制度环境对深圳职业技能训练发展的重要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后,为了迅速建立与之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原深圳市劳动局向香港职业训练局等机构学习先进的职业技能训练制度、训练组织方式和训练手段。年4月初,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正式实施,与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共同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促进了深圳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保证了深圳第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所需要的技能人才资源的供给。到年底全市技能人才总量为人1,年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到人2,年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到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占32%,达到.4万人3。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的迅速扩大,有力推进深圳产业的升级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极大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要求职业技能训练体制必须再度改革

十八大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圳职业技能训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一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对技术工人的素质提出相应要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制造业人工智能化的革命以及以数字技术带来的金融、物流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的变革和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技能人才队伍的结构变化,对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素质要求,最终传导至要求职业技能训练能力、训练方式和训练手段做相适应的改革和变化。

二是国家大力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把从年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设立的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消减至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而后,因应优化营商环境,对“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年8月19日颁发《关于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

三是改革既有行政管理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运行需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顶层制度一直延续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而职业技能培训行为是一种伴随生产技术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发展的市场行为,作为培训市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要按市场供求的变动,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要素重组,不断适应新技术、新职业和新业态的发展变化而培养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所以,主管部门应改革现行管理手段,使职业技能培训市场从以往的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刺激,转向依靠制度优势、效率优势和功能优势,获得市场机会和发展机会。

四是就业形态的五化趋势要求培训机构应增强应变能力。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在不断改变社会生产方式和服务方式,同时也在改变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呈现了五化形态,即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和创业机会网络化4。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职业技能培训也必须相应地改变原有的培训形式,在提升培训手段和培训质量的同时,需要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平台技术,开展新的培训模式,为新业态的发展培训高素质技能人才。

职业技能训练属于职业教育范畴,但它是不同于职业学校教育的一种职业教育行为,它是伴随社会生产变化发展以及企业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和新产品生产而开展的非系统性专项训练。《深圳市职业技能训练条例》产生的年代,局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体制和科学技术发展和应援用水平,因而没有赋予职业技能培训更多的市场机制。明显地,深圳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制度环境已经滞后于改革进程,需要建立一个使职业培训市场主体能自我治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灵活的市场机制。面临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历史机遇,修改《深圳市职业技能训练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在发展新格局的大背景下,建构深圳职业技能训练发展的新制度环境

(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职业技能训练体系

一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普通教育的有机衔接,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二是改革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改革,建立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产业工人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三是统筹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覆盖广泛、形式多样、运作规范,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纵向衔接连通、横向互通互认;四是改进产业工人技能评价方式,优化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五是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创新协同培育模式,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打造更多高技能人才;六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稳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二)健全以备案制为准则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新体制,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依法报送备案,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制度下,职业技能培训主体能够依据市场供需关系变动,灵活地及时地调整培训办学项目和方向,逐步改变依靠政府政策确定培训办学行为的现象,并以“备案制”为准则,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新型制度体系。

(三)完善适应新形势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环境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不断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多元化的社会化管理,即政府的行政式管理、市场的经营式管理和社会组织的自治式管理并存5。深圳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开始逐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职业技能培训行政管理体制是职业教育和人才工作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在编制《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时就已经考虑当时的社会承受能力和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将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的一些事业性工作交给职业技能训练行业组织承担,例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制定职业训练的从业规则、指导职业训练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制订实施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办法以及办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等。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行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对贯彻落实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公共服务政策和事项,调节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各种利益矛盾,减少政府部门陷入培训学员与培训机构纠纷以及宣传政府相关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党和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四五”时期,深圳需要不断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的相关制度,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体系,激发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十四五”开局之时,应以修订《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为突破点,重新修订并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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